查处供热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全市相关执法部门将采暖季供热执法保障列为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持续开展系列采暖季执法保障工作。现将依法查处的3起供热违法问题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
查处某建筑公司危害供热设施安全案
基本案情
经查,某建筑公司在市南区某路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在该处埋地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挖坑、掘土施工,造成供热管道破损。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规定。经落实,该行为造成供热设施财产损失一万五千二百六十四元四角四分。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案例2
查处某用户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案
基本案情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北区某供热用户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用户处以二百元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案例3
查处青岛某供热管理公司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发现青岛某供热管理公司在为崂山区某小区某户提供供热服务中,存在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已冲洗该户室内管路,室温已达到供热标准,并退还供暖温度不达标期间热费,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供热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合提示
供热与民生福祉紧密相连,供热服务质量直接牵动着万千家庭的冷暖,影响着市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直观感受和对城市治理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供热设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温暖过冬的“生命线”,保护供热设施不仅是维护千家万户冬季采暖的民生大事,更是关乎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更新步伐加快,非法施工、野蛮施工等行为给供热管网等地下管网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风险和挑战。上述案例违法行为涉及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设施保护等方面,一旦违法,根据违法情节,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各供热公司需依法规范供热,确保全市供热平稳有序。有关单位和个人需严格落实供热设施保护各项规定,杜绝危及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确保居民安全温暖过冬。